
在美国打赢专利侵权官司本应值得庆贺,但胜诉方往往面临一个尴尬现实: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绝非易事。与中国"胜诉即获赔"的惯例不同,美国法院对律师费转移设置了三重严格门槛。
一、胜诉须具"绝对性"特征
法院判决必须完全支持原告的核心诉求,部分胜诉或存在争议的判决结果均不符合条件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Octane Fitness案 中明确要求,胜诉方需证明其主张具有"实质性法律依据"。
二、恶意举证责任严苛
根据《美国专利法》第285条,仅证明对方败诉并不足够,必须提交 "清晰且令人信服" 的证据,证实对方存在:
1. 明知专利无效仍提起诉讼;
2. 虚构侵权事实进行商业打压;
3. 滥用诉讼程序迫使和解。
2014年最高法院在 Highmark案 中强调,被告的内部通信记录、专利审查历史等直接证据才是关键。
三、费用合理性审查严格
即便满足前两项条件,法院仍会依据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》第54(d)条,对律师费进行三重审查:
• 工时记录完整性
• 工作内容必要性
• 费率市场符合性
2016年德州地方法院在 GPNE Corp诉Apple案 中,将原告主张的1200万美元律师费核减至380万美元。
该制度体现了美国司法对诉讼权利的平衡:既防止专利流氓滥用诉权,又保障正当维权者的救济渠道。专利诉讼参与者需充分评估 "胜诉成本回收率" ,避免陷入"惨胜"困局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