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在国际贸易实务中,出口商常遭遇货物出运后货款难以回收的困境。更甚者,当买方已提取货物,出口商持有的提单却丧失物权效力。采用FOB(装运港船上交货)条款时,"无单放货"风险犹如潜在隐患,需引起充分重视。
FOB条款表面规定卖方仅需负责货物装船,后续运输及保险由买方承担。这种模式下,买方通常指定承运人(货代),而这些货代往往受买方控制,为无单放货创造了条件。
FOB交易通常产生船东单与货代单两套提单。出口商往往仅能取得货代签发的提单,而货代取得船东单后可直接寄送国外代理人提货。若国外货代未要求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即放货,出口商持有的货代单将丧失法律效力。
- 货代控制权失衡: 买方指定货代更倾向维护买方权益
- 提单流转不确定性: 货代单流转存在操作风险
- 运输风险转移: 出现问题时卖方难以及时控制局面
出口业务中,采用CIF(成本保险费加运费)或CFR(成本加运费)术语通常较FOB更有利。CIF条件下,卖方可统筹安排运输及保险环节,有利于保障货物控制权,同时促进中国航运业及保险业发展。具体选择需综合运输便利性及经济性等因素。
除无单放货外,FOB还存在运输周期不可控等问题。运输线路选择直接影响货物在途时间,进而影响资金周转效率。部分买方为降低成本选择航程较长的船舶,将增加卖方的汇率风险。
- 严格筛选具有资质的货代公司,明确约定权责条款
- 争取取得船东单或在货代单注明"凭正本提单放货"条款
- 建立货物运输动态跟踪机制
-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转移风险
- 根据交易实际灵活选用CIF等贸易术语
国际贸易实践中,充分认识FOB条款的风险特征并建立有效防范机制,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前提。通过规范操作流程和风险管控措施,可最大限度避免贸易纠纷的发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