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在国际贸易中,时常出现这样的场景:一批远渡重洋的货物历经千辛万苦抵达目的港后,却因无人认领而长期滞留码头。随着滞期费日积月累,承运人陷入两难境地,更牵涉托运人、货代等多方利益。这场"无人认领"的困局,究竟谁该承担责任?
一、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困境
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,承运人将面临多重挑战:
- 滞期费持续累积: 集装箱被长期占用,产生高额超期使用费和码头堆存费,给承运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;
- 货物处置受限: 进口货物通常处于海关监管下,未经申报不得拆箱。即使获准拆箱,留置或拍卖货物也需符合当地法律规定;
- 回运成本高昂: 将货物回运至起运港需满足"穷尽目的港处理手段"的前提,且可能面临通关困难;
- 索赔存在不确定性: 承运人最终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,仍存在变数。
二、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
根据现行法律法规,责任认定需综合考虑:
- 提单转让情况: 未转让时托运人担责;已转让后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,但托运人责任是否完全免除存在争议;
- 《海商法》规定: 中国《海商法》第八十六条明确收货人提货义务,但法律界认为不应完全免除托运人责任。
三、各方责任划分
- 托运人: 运输合同未转让时承担主要责任;即使提单转让,若明知收货人无提货能力仍安排运输,仍需担责;
- 收货人: 提单受让人应承担提货义务及滞期费、仓储费等衍生费用;
- 承运人: 有权向责任方追索损失,同时需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减损措施。
四、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索赔
司法实践表明,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索赔主体通常是集装箱提供者。承运人作为权利主体可向托运人(运输合同相对方)追偿相关费用。
五、风险防范建议
- 托运人: 订舱前核查收货人资信,合同中明确无人提货责任条款;
- 收货人: 及时办理报关手续,避免产生额外费用;
- 承运人: 加强各方沟通,提单中明确无人提货处理方式;
- 货代: 协助选择可靠承运人,及时发送提货通知。
六、争议解决途径
出现无人提货纠纷时,当事人可通过协商、调解、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。诉讼中需充分举证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实际损失情况。
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涉及多方权责,需要行业参与者加强风险意识,完善合同条款,明确责任划分,才能保障国际贸易顺畅运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