赔付标准
甲方:委托方/发货人;乙方:物流服务方。
本条款所称“运费”指该票货物实际收取的运费;“计费重量”按乙方计费规则确定。
一、货物丢失及到门货物扣关赔偿
非到门货物适用本条第1项至第3项;到门货物适用本条第4项。扣关赔偿仅适用于到门货物,适用本条第4.1款。
1. 快递
每票最高赔偿不超过USD100。
2. 空运到港条件下
最高赔偿不超过USD20.00/公斤(按计费重量计算)。
3. 海运到港条件下
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的约定。
4. 到门条件下
4.1 提取前丢失或扣关赔偿
到门货物在提取前丢失,或非因货物本身问题被海关扣关满50个工作日的,乙方按采购价值赔偿,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对应标准中的较低者:
  • 海运到门/铁路到门/卡车到门:20RMB/KG×计费重量,与两倍运费中的较低者;
  • 空运到门:40RMB/KG×计费重量,与两倍运费中的较低者。
此种情形不退运费。如因甲方低申报、品名申报不符,或货物涉及反倾销、认证、侵权等情况导致扣关,责任由甲方承担。甲方依据本款索赔时,须提供采购发票、付款证明等完整证明材料;材料提供齐全且甲方签署赔偿确认函后,乙方财务及时处理赔偿。
4.2 提取后丢失
货物提取后丢失的,每票最高赔偿不超过USD100,且不退运费。甲方发起索赔申请时,需附相关证明材料。
二、甲方原因免责
因甲方瞒报、虚报、品名申报不符、仿牌、侵权、产品本身质量问题,或产品相关认证不合格导致的损失,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;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,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三、索赔期限
甲方依据本条款申请赔偿的,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按乙方理赔函格式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。逾期提交的,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。
四、收件人拒收
因收件人拒收货件产生的退回运费及其他任何额外费用,由甲方承担;乙方不承担赔偿和任何责任。
五、保险
单票货值超过USD600的,建议甲方购买保险。购买保险时,甲方应提供真实货值;如未提供真实货值,则默认以发票申报价值作为投保价值。货值超过USD600但未购买保险的,到门货物按本条款第一条第4.1款、第4.2款赔付标准执行;非到门货物适用第一条第1项至第3项对应标准。
六、保险免赔范围
货物延误、被海关扣关(含扣件),以及保险公司免赔条款所涉情形,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;乙方赔偿责任仍按本条款约定处理。
七、权利转移
甲方已按货物实际价值或投保金额获得赔偿的,货物所有权及相应索赔权利即转移至乙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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